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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伍軍人,在一家保安服務公司供職。不久前和幾個同在保安服務公司就職的戰(zhàn)友聚會。興奮之余,大家不謀而合,想利用各自的軍營經歷和現(xiàn)在的保安從業(yè)經驗,合伙開家保安培訓公司。而這個創(chuàng)業(yè)項目,也正好符合當前“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潮流??稍谡交I建時大家出現(xiàn)了意見不一的情況。有戰(zhàn)友認為,白手起家不易,能不能如愿以償?shù)刈龀蛇€不好說,不如不去公安機關備案,一來可節(jié)省審批時間,二來可省下100萬元注冊資本的籌集,先“秘密”地運行上一段時間,等運轉平穩(wěn)了,再去補個手續(xù)也不遲,正所謂“先上車后買票”。這樣行嗎?
你好!這樣做是不行的。保安服務和保安培訓是比較特殊的行業(yè),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對保安服務和保安培訓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二章、第三章規(guī)定,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或者備案。第六章規(guī)定,申請從事保安培訓,應當經公安機關審批許可。
行政許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既是對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認可,也是對衍政當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的必要限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取得行政機關的相關許可即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即屬于違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培訓,是指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公安機關核發(fā)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在不具備法定資質的情況下就私自向社會提供保安服務和保安培訓。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處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上述行為的,予以取締。據(jù)此,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培訓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視情節(jié)給予罰款或者拘留。對于情節(jié)較情的,例如影響較小且積很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給予較輕的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組織或者個人有違法所得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其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不讓違法行為在經濟上得到好處。收繳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這里的違法所得,是指非法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所獲得的全部價款。
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應當經公安杌關依法許可,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如果在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過程中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如果有關組織或者個人為了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就構成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征件、印章的行為。
以上所述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3種行為之一,便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罪名要根據(jù)行為人實施的具體行為來確定。如果行為人只實施了偽造公文的行為,則對行為人定偽造公文罪即可。只有當行為人同時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3種行為的,才對行為人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簡而言之,上述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特往有三個:,法律責任是因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范,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后果;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第三,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具體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現(xiàn)在,將這三種責任的概念一并談一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不按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依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是指當事人因為實施了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而引起的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是指因實施嚴重危害社會、依照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不難看出,你和朋友是不能“先上車后買票”的,需先向公安機關審請,獲批后才能開展保安培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