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2008年第1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和资金监管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件一: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 27
附件三: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提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交易所运营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www.nnbce.com),采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交易所、所有参与交易所业务活动的会员、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的公约,是交易所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交易所和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以保障各种电子化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交易所有权按本规则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如会员参与交易并发生争议,交易所有责任进行协调,协调不成,交易所有责任依法配合双方进行诉讼。交易所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交易所及交易所管理层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交易所电子交易。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定金、货款并交收货物等大宗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标准、规格、生产厂家和品牌、包装、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见附件一,附件三)。
第九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所认定,会员进行电子交易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各种方式。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模式进行调整。
第十条 “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简称“中远期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本月或未来某时间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中远期交易允许合同转让,采用竞价机制,实行合同定金制度、逐日结算制度和仓单交收制度等。
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合同以六位代码表示,前两位代表交易品种,后四位代表最后交易日所在年份和月份。中远期交易一般每月交收一次。
第十一条 “现货邀约电子交易”(简称“邀约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可交易的品种范围内,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会员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发布现货买入、卖出邀约(购销合同),邀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邀约交易的交易品种以三位代码表示。
第十二条 “订货”是指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
第十三条 “转让”是指会员将已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方,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交易所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第十五条 “仓单”是指会员用于中远期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会员将货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并过户给交易所,经交易所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六条 “转让收入”是指会员将已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中远期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不含税价差收入。
第十七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八条 “交收日”是指会员就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收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中远期合同进行电子交易的最后日期,最后交易日闭市后,该合同终止交易。
第二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会员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是某交易合同在某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 “交收价”是最后五个交易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这五天均没有成交,则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交收价,如该日还是没有成交,继续往前顺延一个交易日,依次类推。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三条 “交收溢短”(简称溢短)是卖方会员的实际交货数量与其在交易系统中的订货量之间的最大差异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和会员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可用资金、定金和货款,并对交易所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和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负责对交易会员的商品进行交收、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单位;是根据交易需要,经交易所核准、委托(可由会员申请),为会员办理交易商品交收的仓储单位。
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所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所会员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所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所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 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五) 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章制度;
(六) 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交易所制发的《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审核批准企业的资格申请后,与其签订《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企业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和相应交易席位。
第二十九条 会员按年向交易所交纳交易席位租金。
第三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与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 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四) 经交易所批准后将席位转让;
(五) 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 交易所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与交易所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二) 保管好自己的交易会员编码、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交易所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四)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交易所备案;
(七) 每日查询交易所公告、交易所通过专用信息通道(包括交易客户端、行情客户端的通知和查询通道、网站上的会员结算数据查询通道、短信平台)发给会员的结算报表和通知,以便于及时确认和理解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主动了解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制度和其他业务信息;
(八) 接受交易所的业务监督,配合交易所工作;
(九) 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十) 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 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 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 交易所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如会员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所报告,因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由会员自负,如因此对交易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该会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经交易所同意,会员也可转让交易席位。受让方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要求。注销和转让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会员注销或转让席位后,仍须对其使用席位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已交纳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会员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交易所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自该会员账户划转下一年度的席位费。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的交易日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电子合同交易的交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所认为必要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提供现货中远期交易和现货邀约交易、现货拍卖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具体发展状况,分批公布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的需求,指定若干商品为交易品种,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品种, 会员须提前向交易所提出追加交易品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用于交易。交易所也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中远期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交易商品在约定基准地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各交易品种的交收基准地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各交易品种的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交易所指定的非基准地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实行价格升贴水,各地区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公布,并在网站的交易品种栏目中公示。如会员需在非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地区升贴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交易所按商品地区差价核定。
一般情况下,每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如该日是法定休息日或交易所规定的休市日期,则顺延),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最大期限为6个月。
各交易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易单位、最小交收数量是合同的基本属性(部分属性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商品特性来取舍);每笔交易指令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每笔交易指令的申报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会员交收数量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
各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交收日、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易单位、最小交收数量、交收溢短由交易所确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公布,并在网站的交易品种栏目中公示。
第四十条 邀约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会员指定标准和要求的交易商品在会员约定交收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各交易品种的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会员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交易方向(买或卖)、价格、数量、交易类型等交易指令,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中远期交易程序是:
(一) 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
(二) 买方会员将买入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如为订货指令,须向交易所交付定金;卖方将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如为订货指令,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仓单,如货物暂未在交易所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交易所交付定金。
(三)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定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权限。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账户资金、交易数量进行计算:对于订货指令,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会员交易账户可用资金额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定金要求,或者会员已注册足额仓单,电子交易系统对该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对于转让指令,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会员有足够数量的订货可以转让,电子交易系统对该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四)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买入或卖出指令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如果买入价大于卖出价,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买入、跌停板价格卖出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第四十三条 邀约交易程序是:
(一) 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
(二) 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发布邀约信息,指定最小应约数量,即确定了合同条款;
(三) 对方会员将应约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应约后即视其确认邀约方会员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附件三)。应约数量可以小于邀约数量,但不可小于最小应约数量。
(四) 交易定金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按交易所相关公告执行。现货邀约交易的手续费按交易所相关公告执行。
(五)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会员交易账户资金额满足交易所规定的定金要求,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六) 买方会员报价大于等于卖方会员报价且双方就其它各项合同条款都达成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价为邀约价格。
(七) 买方会员报价小于卖方会员报价时,邀约方会员可以按对方会员应价与其成交,合同的其它约定条款不变。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会员的要求,在交易所注册的仓单可用于交易。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通过会员席位发出的交易指令,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对通过其交易席位在交易所的所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发布的中远期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指令。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发布现货邀约交易指令(包括邀约和应约指令),有效期由会员指定。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指令。在撤销完成之前,该指令一直有效。当会员资金不足以支付定金时,指令被冻结。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根据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算和资金监管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在银行设立由银行监管的专用资金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会员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应与交易所、监管银行签订《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定金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按三方协议中的规定在指定监管银行专用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及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席位账户)。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交易所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五十二条 买方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交付交易定金。卖方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仓单,卖方会员对该仓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卖方会员的货物尚未在交易所注册仓单,则需向交易所交付定金。卖方会员注册仓单后,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可用仓单置换相应的中远期合同定金。
第五十三条 中远期交易的款项支付要求:
(一) 在合同签订时,会员须支付交易定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二) 若交易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者高于卖方的销售价,会员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及时补足价差;
(三) 交收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必须注册足额仓单。
交易定金至少为合同货款的20%,具体比例由交易所根据该品种市场风险情况制定和调整,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会员须按交易所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定金或货款。
第五十四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买方会员于最后交易日前申请提前交收货物的,经交易所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五十五条 会员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对每笔交易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六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交易所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会员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账面价差,账面价差为负时抵扣会员的可用资金。
第五十七条 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收入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 – 买方订货价)÷ (1 + 增值税率) × 转让数量
卖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转让价)÷ (1 + 增值税率) × 转让数量
第五十八条 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结算价 – 买方订货价) × 订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