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2008年第1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和资金监管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件一: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 27
附件三: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提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交易所运营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www.nnbce.com),采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交易所、所有参与交易所业务活动的会员、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的公约,是交易所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交易所和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以保障各种电子化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交易所有权按本规则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如会员参与交易并发生争议,交易所有责任进行协调,协调不成,交易所有责任依法配合双方进行诉讼。交易所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交易所及交易所管理层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交易所电子交易。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定金、货款并交收货物等大宗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标准、规格、生产厂家和品牌、包装、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见附件一,附件三)。
第九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所认定,会员进行电子交易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各种方式。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模式进行调整。
第十条 “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简称“中远期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本月或未来某时间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中远期交易允许合同转让,采用竞价机制,实行合同定金制度、逐日结算制度和仓单交收制度等。
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合同以六位代码表示,前两位代表交易品种,后四位代表最后交易日所在年份和月份。中远期交易一般每月交收一次。
第十一条 “现货邀约电子交易”(简称“邀约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可交易的品种范围内,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会员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发布现货买入、卖出邀约(购销合同),邀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邀约交易的交易品种以三位代码表示。
第十二条 “订货”是指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
第十三条 “转让”是指会员将已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方,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交易所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第十五条 “仓单”是指会员用于中远期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会员将货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并过户给交易所,经交易所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六条 “转让收入”是指会员将已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中远期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不含税价差收入。
第十七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八条 “交收日”是指会员就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收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中远期合同进行电子交易的最后日期,最后交易日闭市后,该合同终止交易。
第二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会员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是某交易合同在某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 “交收价”是最后五个交易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这五天均没有成交,则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交收价,如该日还是没有成交,继续往前顺延一个交易日,依次类推。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三条 “交收溢短”(简称溢短)是卖方会员的实际交货数量与其在交易系统中的订货量之间的最大差异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和会员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可用资金、定金和货款,并对交易所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和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负责对交易会员的商品进行交收、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单位;是根据交易需要,经交易所核准、委托(可由会员申请),为会员办理交易商品交收的仓储单位。
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所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所会员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所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所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 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五) 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章制度;
(六) 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交易所制发的《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审核批准企业的资格申请后,与其签订《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企业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和相应交易席位。
第二十九条 会员按年向交易所交纳交易席位租金。
第三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与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 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四) 经交易所批准后将席位转让;
(五) 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 交易所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与交易所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二) 保管好自己的交易会员编码、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交易所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四)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交易所备案;
(七) 每日查询交易所公告、交易所通过专用信息通道(包括交易客户端、行情客户端的通知和查询通道、网站上的会员结算数据查询通道、短信平台)发给会员的结算报表和通知,以便于及时确认和理解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主动了解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制度和其他业务信息;
(八) 接受交易所的业务监督,配合交易所工作;
(九) 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十) 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 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 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 交易所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如会员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所报告,因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由会员自负,如因此对交易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该会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经交易所同意,会员也可转让交易席位。受让方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要求。注销和转让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会员注销或转让席位后,仍须对其使用席位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已交纳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会员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交易所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自该会员账户划转下一年度的席位费。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的交易日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电子合同交易的交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所认为必要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提供现货中远期交易和现货邀约交易、现货拍卖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具体发展状况,分批公布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的需求,指定若干商品为交易品种,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品种, 会员须提前向交易所提出追加交易品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用于交易。交易所也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中远期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交易商品在约定基准地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各交易品种的交收基准地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各交易品种的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交易所指定的非基准地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实行价格升贴水,各地区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公布,并在网站的交易品种栏目中公示。如会员需在非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地区升贴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交易所按商品地区差价核定。
一般情况下,每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如该日是法定休息日或交易所规定的休市日期,则顺延),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最大期限为6个月。
各交易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易单位、最小交收数量是合同的基本属性(部分属性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商品特性来取舍);每笔交易指令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每笔交易指令的申报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会员交收数量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
各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交收日、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易单位、最小交收数量、交收溢短由交易所确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公布,并在网站的交易品种栏目中公示。
第四十条 邀约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会员指定标准和要求的交易商品在会员约定交收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各交易品种的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会员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交易方向(买或卖)、价格、数量、交易类型等交易指令,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中远期交易程序是:
(一) 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
(二) 买方会员将买入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如为订货指令,须向交易所交付定金;卖方将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如为订货指令,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仓单,如货物暂未在交易所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交易所交付定金。
(三)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定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权限。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账户资金、交易数量进行计算:对于订货指令,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会员交易账户可用资金额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定金要求,或者会员已注册足额仓单,电子交易系统对该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对于转让指令,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会员有足够数量的订货可以转让,电子交易系统对该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四)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买入或卖出指令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如果买入价大于卖出价,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买入、跌停板价格卖出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第四十三条 邀约交易程序是:
(一) 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
(二) 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发布邀约信息,指定最小应约数量,即确定了合同条款;
(三) 对方会员将应约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应约后即视其确认邀约方会员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附件三)。应约数量可以小于邀约数量,但不可小于最小应约数量。
(四) 交易定金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按交易所相关公告执行。现货邀约交易的手续费按交易所相关公告执行。
(五)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会员交易账户资金额满足交易所规定的定金要求,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六) 买方会员报价大于等于卖方会员报价且双方就其它各项合同条款都达成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价为邀约价格。
(七) 买方会员报价小于卖方会员报价时,邀约方会员可以按对方会员应价与其成交,合同的其它约定条款不变。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会员的要求,在交易所注册的仓单可用于交易。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通过会员席位发出的交易指令,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对通过其交易席位在交易所的所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发布的中远期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指令。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发布现货邀约交易指令(包括邀约和应约指令),有效期由会员指定。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指令。在撤销完成之前,该指令一直有效。当会员资金不足以支付定金时,指令被冻结。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根据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算和资金监管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在银行设立由银行监管的专用资金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会员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应与交易所、监管银行签订《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定金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按三方协议中的规定在指定监管银行专用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及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席位账户)。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交易所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五十二条 买方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交付交易定金。卖方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仓单,卖方会员对该仓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卖方会员的货物尚未在交易所注册仓单,则需向交易所交付定金。卖方会员注册仓单后,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可用仓单置换相应的中远期合同定金。
第五十三条 中远期交易的款项支付要求:
(一) 在合同签订时,会员须支付交易定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二) 若交易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者高于卖方的销售价,会员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及时补足价差;
(三) 交收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必须注册足额仓单。
交易定金至少为合同货款的20%,具体比例由交易所根据该品种市场风险情况制定和调整,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会员须按交易所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定金或货款。
第五十四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买方会员于最后交易日前申请提前交收货物的,经交易所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五十五条 会员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对每笔交易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六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交易所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会员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账面价差,账面价差为负时抵扣会员的可用资金。
第五十七条 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收入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 – 买方订货价)÷ (1 + 增值税率) × 转让数量
卖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转让价)÷ (1 + 增值税率) × 转让数量
第五十八条 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结算价 – 买方订货价) × 订货量
卖方会员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结算价) × 订货量
第五十九条 会员经互相协商同意解除中远期合同时,交易所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扣划相应差价款。
第六十条 因转让收入和账面价差造成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会员须及时补足可用资金,否则交易所将只允许该会员转让其持有合同,并有权按市场当时报价强行转让会员持有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亏损由该会员自己承担。
第六十一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交易所收到买方会员全部应付货款后,于交收日向买方会员交付提货凭证,代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会员在交易所的交易账户。交易所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相关文件的情况后,通知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所收到卖方会员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且买方会员在交收日后10个自然日内未对交收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交易所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会员在交易所的交易账户,同时将该发票交给买方会员。
实际交收的全额货款为:(交收价 + 价格升贴水)×合同实际交货数量
卖方会员按此数量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中远期交易的交收价为最后五个交易日的该合同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第六十二条 由于交收货款是统一按照市场最后五个交易日形成的交收价计算的,交收价与会员的订货价格的差异便形成交收补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价 – 买方订货价)÷ (1 + 增值税率)× 订货量
卖方会员的交收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交收价)÷ (1 + 增值税率)× 订货量
交收补差在交收日结算时计入会员资金账户。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交易客户端或专用电子邮箱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交易所的结算数据。
第六十四条 会员划拨资金按三方协议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 资金划入:交易所向会员公布各指定监管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会员向该账号划入资金时,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会员编码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交易所查收,交易所和监管银行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会员交易账户资金;
(二) 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开通席位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的函》并预留印鉴,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会员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后,交易所和监管银行按照《账户监管协议》进行核对、确认可划转资金后,向《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中约定的会员指定账户办理资金划出。可划转资金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可用资金、订货和市场风险情况核定。
(三) 银行汇票出金:按三方协议细则办理。
会员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卖方会员使用仓单进行中远期交易,在转让合同时,如果会员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收入造成的损失,则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有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六章 交收
中远期合同交收
第六十六条 各交易品种的标准及质量等级、牌号、规格、交收品牌和生产厂家、包装、和生产时间是交收货物须满足的基本特性,计量、交收溢短是交收时货物数量的计算方式和要求,这些特性在交易所公告中公布,并在网站的交易品种栏目中公示。卖方会员的实际交货数量与其在交易系统中的订货量之间的最大差异不得超过交收溢短。
第六十七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经交易所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最小交收数量由交易所根据现货贸易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买卖双方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品种的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在进入交收月前,如果会员订货量小于最小交收数量,会员应主动补足订货或转让相应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十八条 会员可在交易第二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向交易所提出货物交收申报,交收日闭市后,由交易所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六十九条 会员可在交易第二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含当日)向交易所提出货物提前交收申请。
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都已对同一交易合同提出提前交收申请时,才可进行提前交收匹配。
提前交收的会员,经交易所核准,交收匹配成功后,方可办理交收。
第七十条 货物交收匹配结果以交易所通知的结果为准。交收匹配完毕,买卖方应视为已签订《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附件二),合同成交价格以交收价为准。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的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外在状态的检验、货物权益凭证的开具和交易商品的储存保管。
第七十二条 所有签订的中远期合同的交收,在交易所的指定交收仓库完成,并由卖方会员选择具体的指定交收仓库。
第七十三条 交收商品计价以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为基准,在其它地区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与基准地之间实行地区升贴水。各交易品种的基准地由交易所确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公布,并在网站的交易品种栏目中公示。
第七十四条 如会员需在非交易所的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必须在执行交收前10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协调买卖双方意向后确定是否可行;地区升贴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交易所按商品地区差价核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和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新增或调整指定交收仓库,调整自交易所公布日开始执行,但交易所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如买卖双方会员需要交易所进行交收商品的代理交收和物流配送,可提前向交易所发书面委托函。交易所可有偿提供代理交收和物流配送服务,但不负责交收商品的质量检验。
第七十七条 对交收商品相对于合同规定的基准品之间的差异,交易所将根据市场价格的差异,制定或调整相应的升贴水标准。对交收不同生产厂商或品牌的商品执行品牌(厂家)升贴水,对交收商品的不同质量等级、牌号、规格、生产时间等特性执行相应的升贴水。
第七十八条 交收地点升贴水、品牌(厂家)升贴水、质量等级升贴水、牌号升贴水、规格升贴水等升贴水项目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公布,并在网站的交易品种栏目中公示。交易所可根据会员的建议和市场情况调整升贴水项目或者升贴水标准。
第七十九条 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完成符合合同约定商品的足额仓单注册。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表》;
(二)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
(三) 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四) 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会员开具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交易所确认;
(五) 交易所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会员名下。
货物注册仓单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生产日期要求;仓单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半年,当货物不再满足生产日期要求时,仓单自动失效。仓单到期会员可重新办理仓单注册。仓单注册后,会员不可自行提货;未经交易所允许,会员不得将货权私下转移、抵押。会员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注销仓单。
第八十条 交收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付足全额货款。
第八十一条 买方会员须在交收日前将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及其它相关资料提供给交易所,以便交易所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八十二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开具提货凭证,买方会员收到提货凭证后,须在交收日后10个自然日内凭交易所开具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并在交收日后10个自然日内确认交收货物质量。
第八十三条 若买方在交收日之后的10个自然日内未对商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经检验商品质量合格,则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同时将该增值税发票交给买方。如果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交易所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发票。
第八十四条 买方的实付总货款和卖方的实收总货款根据实际交货数量、交收价和各项价格升贴水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和卖方会员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收价 + 价格升贴水)× 实际交货数量
其中:实际交货数量与会员在交易系统中的订货数量的差异是交收溢短。交收溢短按照交收价计价。
价格升贴水包括但不限于交收地点升贴水、品牌(厂家)升贴水、质量等级升贴水、牌号升贴水、规格升贴水、生产时间升贴水等。
第八十五条 买方会员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并提请交易所认定的商(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具体检验机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检验费用由买方会员先行垫付,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
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会员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会员构成违约。卖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所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交易所将卖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的货权属于买方所有。如经检验合格,卖方会员以其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交易所向卖方会员划付剩余货款。
第八十六条 交收日之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
第八十七条 卖方会员必须在接到交易所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在10个自然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交易所。否则,交易所有权扣除其货款总额的20%补偿给买方会员,但卖方会员仍负有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第八十八条 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应根据交收数量向交易所缴纳交收手续费。
现货邀约合同交收
第八十九条 买卖双方会员现货邀约电子交易指令一经成交,即视为双方已签订《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三)。
第九十条 买卖双方会员可通过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九十一条 交收管理方式有“交易所管理”和“自行办理”。
第九十二条 交货方式有“公路运输”、“海运”、“铁路运输”和“仓库交收”。
第九十三条 如果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选择“交易所管理”的交收方式,则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联络买卖双方,确认具体交货方式。
(一) 买方会员须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早上9:00时前将全额货款汇入交易所该会员定金账户(以资金入账为准);
(二) 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会员发货并签发有效提单。
(三) 卖方会员须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早上9:00时前发货并签发有效提单。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交易所向卖方会员转付80%货款,并通知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会员须在10个自然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递交给交易所。
(四) 收到货物之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行业或产品原产国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五) 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同时买方确认货物质量后,与买卖双方结清余款,释放双方定金。
第九十四条 如果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选择“自行办理” 的交收管理方式,邀约方须详细描述交货和付款进度,双方自行办理付款、交货、交送增值税发票手续。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将货款直接汇入卖方会员银行账户,卖方会员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并签发有效提单、增值税发票,直接递交给买方会员。交易所收到卖方会员定金释放申请传真,经买方同意后,释放双方被冻结的对应定金。
第九十五条 买方会员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提货日期(含)之前提清货物或进行过户。在交货日之前(含交货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会员承担、在交货日期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会员承担。
第七章 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第九十六条 为确保交易所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交易所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每种交易模式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每交易月份买卖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会员的交易风险。交易所单个交易品种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该商品的社会需求总量,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九十七条 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品种的报价涨跌幅限制。交易品种当日涨跌限幅为交易所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品种平均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具体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及时调整双向或单向涨跌限幅或放开涨跌限幅。
第九十八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交易所采用限制每交易席位订货量占市场订货总量的比例以及限制交易席位绝对订货量的方式,控制席位每合同和所有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交易所有权对超过订货量限额的部分执行强制转让。交易所将在风险控制的细则和相关公告中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
第九十九条 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会员交易安全,交易所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
第一百条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 为防范风险,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交易所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定金的提高,造成可用资金为负,会员需要及时补足资金。如果因会员没有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账户风险,交易所有权对其订货执行强制转让。
第一百零三条 如果电子交易合同出现单方向连续的剧烈价格运动,导致市场风险急剧放大,为了化解风险,保护整个市场的安全和全体会员的长远利益,避免不利方会员无法在单边市中转让其亏损订货以平安出市,交易所可以对市场中一部分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执行强制转让。执行的原则是:市价执行,首先转让单位账面价差为正且值最大的订货(即订货均价与当前结算价相差最大的订货);风险缓解即停止强制转让。
其中: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是指价格的变动造成其账面价差增加的订货。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卖出订货就是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反之,买入订货就是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名下或者关联的多个交易席位,进行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所通过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网站()公布交易所公告及其它统计资料。
电子交易的行情信息以交易所电子交易行情客户端显示公布的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交易所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所交易系统正常,但因公共媒体等非交易所原因影响会员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负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所、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会员或指定交收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交易所提供有关信息时作假,造成交易所和第三人损失的,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和监管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交易所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交易所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员因在交易所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交易所协调解决。协调不成,交易所配合双方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均判定其违约,违约会员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 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买方会员在交收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前,未将足额货款转(汇)到交易所指定资金账户的,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二) 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卖方会员在交收日闭市前,未注册足额仓单的,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三) 在现货邀约电子交易模式下,如果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选择“交易所管理”的交收管理方式,而买方会员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一交易日早上9:00时前将全额货款汇入本会员定金账户(以资金到账为准),不足部分视为买方会员违约。
(四) 在现货邀约电子交易模式下,如果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选择“交易所管理”的交收管理方式,而卖方会员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早上9:00时前发货并签发有效提单,不足部分视为卖方会员违约。
(五) 在现货邀约电子交易模式下,如果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选择“自行办理”的交收管理方式,同时卖方会员按照合同要求向对方发货并交付了有效提单,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到相应数量的货款(以资金到账为准),不足部分视为买方会员违约。
(六) 在现货邀约电子交易模式下,如果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选择“自行办理”的交收方式,同时买方会员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了货款,而卖方会员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对方发货并交付有效提单,不足部分视为卖方会员违约。
(七) 买卖双方未能提供交收品种所需的国家规定相关文件视为违约;
(八) 卖方会员所交收的货物经过抽样复检,被判定为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部分视为违约;
(九) 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视为违约;
(十)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 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违约,按违约方实际违约部分的相应交易定金,由违约方会员向守约方会员赔偿,并由交易所进行资金划转,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 在现货邀约电子交易模式下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其中由交易所将违约方的冻结定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所不承担划转冻结定金以外的违约金的责任。其余部分的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守约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交易所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交易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员未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足可用资金,视为违约,交易所将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交易所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会员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交易所有权依法向其追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经交易所认定的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所视行为性质与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并给予警告、公布名单、暂停交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易所将随着业务的发展扩大,陆续提供物流、质押、信息等服务,涉及到的相关交易规则的修改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会员损失,交易双方及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因交易所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会员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符合(标准和质量等级) 规定的(品名) 。
2. 规格: 。
3. 交收品牌和生产厂家: 。
4. 包装:符合 。
5. 交货日: 年 月 日。
6. 数量: 。
7. 计量方式: 。
8. 溢短: 。
9. 买方订货价: 元/ (单位)。
10.卖方订货价: 元/ (单位)。
11.交收价:是最后五个交易日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12.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13.交货地点: 。
14.费用负担:交收日之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5.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商品交收合同中约定。
16.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支付进度按《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执行。交收日,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交付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账户。余款待商品品质及数量经买方认可,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17.卖方交货的担保:本合同签订时,若卖方尚未将商品运至指定交收仓库并向交易所登记注册仓单,则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卖方的履约担保金的支付进度按《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进行。卖方会员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必须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由卖方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18.违约责任。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货款;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仓单或及时支付足额定金;
(3)未及时补足可用资金;
(4)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委托交易所按《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9.双方约定,允许对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交易所中的第三方会员。在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交易所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计算补差,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双方约定价 - 买方订货价) ÷(1 + 增值税率) × 数量
卖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双方约定价) ÷(1 + 增值税率) × 数量
20.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和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义务通知交易所。
21.交收日收市后,买卖双方视为依据本合同及《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商品交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二所示),并协调办理交货事宜,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收价计算交收补差,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价 - 买方订货价) ÷(1 + 增值税率) × 数量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交收价) ÷(1 + 增值税率) × 数量
22.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为准。
23.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交易所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4.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商品交收,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符合 规定的 。
2. 质量等级或牌号: 。
3. 规格: 。
4. 交收品牌和生产厂家: 。
- 包装:符合 。
6. 交货日: 年 月 日
7. 数量: 。
8. 计量方式: 。
9. 溢短: 。
10.交收价: 元/ (单位)。
11.货款:(交收价+质量等级或牌号升贴水+规格升贴水+生产日期升贴水+交收地点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共 元。
12.生产时间:交货的商品必须在以下日期以后出厂: 年 月 日 (含该日期,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
13.交货地点: 。
14.相关费用: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5.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同意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交付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交易所的交易定金账户。如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或经检验商品合格,且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交易所进行余款划转。
16.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日之后10个自然日内(含交收日),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行业或产品原产国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7.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处理违约问题。
18.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为准。
19.本合同于交收日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合同号:XXXXXXXXXXXXXXXX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邀约电子交易合同
甲方(卖方) :
乙方(买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南宁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质量等级或牌号: ,
规 格: ,
产 地: ,
品牌与生产厂家: ,
主要技术指标: 。
2. 数量: 。单价: 元/ (含税)。总价: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
3.交货地点: 。
4.交货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应在该日早上9:00时前发货并向乙方签发有效提单。
5.最后提货日期: 年 月 日。
6.包装要求: 。
7.计量方式: 。
8.溢短: 。
9.双方同意选择如下一种交收管理方式:
□交易所管理: 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增值税发票由交易所转交。
买方会员须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早上9:00时前将全额货款汇入买方会员在交易所的定金账户(以资金入账为准);卖方会员须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早上9:00时前发货并签发有效提单。
□自行办理: 双方自行办理付款交货手续。
付款和交货进度:
10.双方同意选择如下一种交货方式:
□公路运输
□海运
□铁路运输
□仓库交收
11.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收到货物之后3个工作日(含)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行业或产品原产国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2.甲乙双方同意,由交易所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收取 元作为交易手续费。同时,交易所按合同总额的 分别冻结甲方和乙方的交易资金作为定金。
交收完成或经甲乙双方均同意后,交易所将释放甲乙双方被冻结的对应定金。
13.本合同在应约成交后即生效。
14.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不论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多少,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由交易所将冻结违约方的对应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如果此前甲乙双方已同意交易所释放双方被冻结的对应定金,则交易所不承担划转这部分定金的责任)。超过定金部分的违约损失,由守约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1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所组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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