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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008年第1版)
作者: 时间:2008-03-10 来源:nnbce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008年第1]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

中国·南宁

 

 


填 表 说 明

一、本协议必须用钢笔逐项填写,笔迹工整清晰。

二、送交本协议时请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印鉴卡(一式两份)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监管银行与会员各执一份。

 

 

 

 

 


会 员 资 格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固定电话

 

传真

 

E-MAIL

 

手机

 

主要业务人员姓名

 

固定电话

 

传真

 

E-MAIL

 

手机

 

财务负责人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

 

席位号

 

备注

 

席位邮箱

 

申请单位承诺

  本公司已认真研读《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愿意遵守该规则及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自愿进入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从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并对本公司的交易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填写

 

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入市协议[2008年第1版]

甲方:

乙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乙方系经合法批准、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的服务商。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会员。甲方已仔细研读《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与相关文件(以下统称业务规则),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则和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乙方有义务将业务规则明示于乙方的网站http://www.nnbce.com,甲方有义务阅读及获得该业务规则。

第三条          甲方承认乙方享有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权利,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之义务。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而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甲方承认并将严格遵守这些业务规则。

第四条          甲方应自行保护其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与交易密码的安全,甲方应及时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甲方席位下发出的交易指令及其它指令视为甲方行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规规定必须披露之外,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相对方的特别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          乙方应通过网站http://www.nnbce.com及相关软件及时发布电子交易相关的行情、信息,但该行情、信息仅作为电子交易参考之用,不构成对甲方进行电子交易的任何指引或误导,由此发生的交易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不因本协议的签订而构成任何代理、合伙、合营、担保、雇佣关系。

第八条          因电子交易具有即时性、复杂性的特点,甲方同意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始终依法行事;甲方向乙方提交准确、真实的资料,并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甲方同意:如作为电子交易的买方,会按照本协议所提及的各项业务规则履行了解、审查、检验和按时付款、提货的义务;如果作为电子交易的卖方,不会出售涉及法律禁止或权利受到限制的货物,并对货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席位费,乙方根据甲方选择参与交易的交易种类及期限收取不等的席位费。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的相关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交付货款、仓单、定金、价差等,否则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双方认为,业务规则和相关条例中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须,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十一条   甲方参与电子交易成交后,须根据业务规则向乙方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除业务规则另有说明外,本协议所提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每日在乙方网站、交易客户端软件和专用电子邮箱中提取交易结算资料或交易所公告、通知等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如对交易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交易结算结果。

第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四条  如甲方在席位使用期满时仍有未了结的交易事项而又未办理席位注销的,视为自动与乙方续展下一年度的席位使用并交纳一年期的席位费。届时甲方迟延交纳席位费时,乙方有权按照当时的席位费收取标准直接从甲方资金账户中扣除该年度的席位费。

第十五条  本协议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

在对争议进行协商、和解、调解、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同的,以后以签署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会员资格被注销为止。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附件一:会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交易定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附件三: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

 

甲方:                  乙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会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             (附加盖公章并由其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其身份证号:                               )代表本单位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全权处理电子交易有关事宜,包括交易、交收、提取结算数据、资金存取及查询。该人员(被授权人)在贵交易所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本单位操作行为,由本单位负完全责任。

本授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单位向贵交易所书面撤销本授权委托书之日止。

备注:

 

被授权人预留签名: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邮箱: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二: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定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银行):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丙方(会员):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以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www.nnbce.com)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采用交易定金和货物交易资金结算的中介服务方式,为保证用于结算的会员资金安全、完整,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在乙方经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乙方的交易定金账户进行监管。现订立如下协议:

一、交易定金账户(以下简称定金账户)

1、开立:乙方在甲方开立定金账户,该账户与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自有账户严格分设,资金渠道严格划分。所有会员用于电子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在定金账户上结算,乙方同丙方不是用于本协议范围内的其他资金不得汇入该定金账户,甲方只对定金账户实行监管。定金账户为:

户名: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帐号:

开户银行:

2、账号调整:如甲方因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该定金账户进行调整时,甲、乙双方只需联合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www.nnbce.com)上公告,公告一周后账户调整生效,甲方对调整后的账户继续承担原来的义务。

3、销户:乙方承诺在该定金账户中有余额时不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

二、丙方向乙方定金账户付款时,不受付款银行的限制,甲方应将该资金及时划入定金账户,并对该账户内资金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监管。

乙方从定金账户向丙方划付资金时,必须划给丙方的如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

帐号:

开户银行:

经丙方要求,乙方可以向丙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丙方如需调整指定账户,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的书面通知予以调整。

三、如有资金需从定金账户划至丙方上述指定账户(或经丙方要求开具汇票),须由丙方向乙方提出要求,由乙方在自有信息系统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见附表)中将划付金额从丙方的“可用资金”中划至“出金申请”,同时乙方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填写收款户名、帐号、划付金额、划款用途,甲方收到指令后,按照第四条的约定负责核对上述划款指令中的信息与乙方安装在甲方的信息终端中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内的相关信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即按指令划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进行资金划付。乙方应在发出划款指令的当天银行营业终止前将加盖乙方印鉴章的纸质《款项收付明细表1》交甲方(该纸质《款项收付明细表1》是划付款项事宜的备忘)。

乙方负责维护其系统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和完整,甲方不负责监管乙丙之间的交易结算过程和交易结果,仅按乙方指令行事(甲方不负责对乙方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查)。乙、丙方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的次日核对帐务,如有异议须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在划帐后次日未收到乙、丙方书面异议书则视为乙、丙方对该划帐没有异议。乙、丙双方同意以乙方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如乙、丙之间对交易或其它任何事项有异议,则按照有关约定由双方自行解决。

四、甲方对定金账户的监管责任如下:

1、甲方核对网上银行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与乙方信息终端中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户名完全一致,网上银行划款指令中的“付款金额”与《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出金申请”一致,且《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可用资金”(即出金后余额)大于等于零时,甲方方可按网上银行划款指令划付资金。

2、甲方负责监督上述收款户仅限于乙方的会员,不得汇付给非会员企业,会员身份以三方签署账户监管协议书为准。

3、监督乙方不得向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以外的乙方其他账户划付资金。

4、甲方监督乙方不得从定金账户内提取现金。

五、丙方同意乙方在定金账户中可以划付下列用途的资金到乙方其他指定账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