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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螺纹钢亦称变形钢筋或异形钢筋。其与光圆钢筋的区别是表面带有纵肋和横肋,通常带有二道纵肋和沿长度方向均匀分布的横肋。 螺纹钢属于小型型钢钢材,主要用于钢筋混凝土建筑构件的骨架。在使用中要求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弯曲变形性能及工艺焊接性能。 生产螺纹钢的原料钢坯为经镇静熔炼处理的碳素结构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成品钢筋为热轧成形、正火或热轧状态交货。
2.种类
螺纹钢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以几何形状分类,根据横肋的截面形状及肋的间距不同进行分类或分型,如英国标准(BS4449)中,将螺纹钢分为 Ⅰ型、Ⅱ 型。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反应螺纹钢的握紧性能。二是以性能分类(级),例如我国标准(G B14 99)中,按强度级别(屈服点/抗拉强度)将螺纹钢分为3个等级;日本工业标准(JI SG3112) 中,按综合性能将螺纹钢分为5个种类;英国标准(BS4461)中,也规定了螺纹钢性能试验的若干等级。此外还可按用途对螺纹钢进行分类,如分为钢筋混凝土用普通钢筋及予应力钢筋 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等。
3.进出口情况
螺纹钢是中型以上建筑构件必须用钢材,我国每年都有一定进口批量。主要生产国和地区为日本、西欧。出口螺纹钢的数量近年有所增长,国内主要出口生产厂家为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四川、辽宁等省市的钢铁企业。输往地区主要为港澳及东南亚地区。进口螺纹钢的横肋几何形状主要为普通方形螺纹或普通斜方形螺纹。国产螺纹钢的横肋几何形状主要有螺旋形、人字形、月牙形三种。螺纹钢的定货原则一般是在满足工程设计所需握紧性能要求的基础上,以机械工艺性能或机械强度指标为主。
4.规格及外观质量
(1)规格:螺纹钢的规格要求应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一般应包括标准的牌号(种类代号)、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重量(质量)、规定长度及上述指标的允差值等各项。我国标准推荐公称直径为8、10、12、16、20、40mm的螺纹钢系列。供货长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种。我国出口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6~12m,日本产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3.5~10m。
(2)外观质量:①表面质量。有关标准中对螺纹钢的表面质量作了规定,要求端头应切得平直,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和折迭,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等;②外形尺寸偏差允许值 。螺纹钢的弯曲度及钢筋几何形状的要求在有关标准中作了规定。如我国标准规定,直条钢筋的弯曲度不大于6mm/m,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6%。
5.机械性能检验
(1)性能指标:考核螺纹钢机械性能的检验项目包括拉伸试验(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弯曲试验(一次弯曲及反弯曲)。具体指标见表6—7—7所列。
(2)检验方法:①拉伸试验方法:常用的标准检验方法有GB/T228-87 、JISZ2201、JI SZ2241、ASTMA370、ГОСТ1497、BS18等;②弯曲试验方法:常 用的标准检验方法有GB/T232-88、JISZ2248、ASTME290、ГОСТ14019等。
6、常用产品规格标准
GB700—88(碳素结构钢);GB/T 2101—89(型钢验收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1499—91(混凝土用钢筋);JISG3112—87(98)(钢筋混凝土用棒钢);JISG3191—66(94)(热轧棒钢和卷棒钢的形状、尺寸、重量及其容许差);BS4449—97(混凝土结构用热轧钢筋)。
7、有关注意事项
螺纹钢筋的成品质量随冶金熔炼炉次和热轧批次的工艺情况而有所变化,炉号和批号是抽样检验的基础。因此进口收用货部门和仓储部门要注意保留货物上的标记,出口企业和外贸部门也要按标准要求分清批次、炉号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螺纹钢一般是裸装捆扎交货,存放时要注意防潮,锈蚀对螺纹钢的性能将产生不良影响。
8、化学成分检验
(1)检验方法:对上述化学成分进行检验分析时常用的标准检验方法如下:GB/T223、JISG1211?1215、BS1837、BS手册19等。
(2)成分指标:考核螺纹钢成分含量的指标主要有:C、Mn、P、S、Si等项,牌号不 同,含量 各有差别,其大致范围为:C(0.10~0.40%)、Mn<1.80%、P<0.050 %、S<0.050%、Si(0.60~1.00%)。
标准参考:
一、名称: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二、标准号:GB1499-1998 三、化学成分: 牌 号 化 学 成 份 % C Si Mn p s Cep HRB335 0.25 0.8 1.60 0.045 0.045 0.52 HRB400 0.25 0.8 1.60 0.045 0.045 0.54 HRB500 0.25 0.8 1.60 0.045 0.045 0.56 四、力学性能 1)钢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牌 号 直径公称mm σs(或σp0.2)Mpa σbMpa σ5% 不小于 HRB335 6-2525-28 335 490 16 HRB400 6-2525-50 400 470 14 HRB500 6-2525-50 500 630 12
2)钢筋在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δgt不小于2.5%。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检验。 3)根据需方要求,可供应满足下列条件的钢筋: a)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点之比不小于1.25; b)钢筋实测屈服点与上表规定的最小屈服点之比不大于1.30。 五、工艺性能 1)弯曲性能 按下表规定的弯心直径弯曲180度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牌 号 直径公称mm 弯曲实验弯曲直径 HRB335 6-2525-50 3a4a HRB400 6-2525-50 4a5a HRB500 6-2525-50 6a7a
2)反向弯曲性能 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反向弯曲试验的弯心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直径。先正向弯曲45度,后反向弯曲23度,后反向弯曲23度。经反向弯曲试验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六、表面质量 钢筋表面允许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 钢筋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钢筋表面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七、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许偏差 1)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25mm,标准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 2)带肋钢盘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带肋钢筋横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横肋与钢盘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横肋与间距l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 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 3)长度及允许偏差 a、长度: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钢筋以盘卷交货时,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钢筋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b、长度允许偏差: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 c、弯曲度和端部:直条钢筋的弯曲变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40%;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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